民用爆炸物主要有三类:
(1)爆破设备,包括各种炸药、雷管箱、导火索、导爆索、非纯导爆系统、起爆药、岩石、混凝土爆破剂等;
(二)黑火药、烟火剂、民用信号弹、烟花、爆竹;
(三)公安部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民用爆炸物。
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的安全管理,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,确保国家财产、人身安全和社会稳定。制定并颁布了《民用爆炸物安全管理条例》,要求所有民用爆炸物行为都受安全管理条例的约束。
因此,民用爆炸物的生产、销售、购买、运输和爆破作业需要实行许可证制度,一般理解为申请许可证。以下主要从民用爆炸物的储存和适应方面进行说明。
一、民用爆炸物临时储存应建立储存仓库
临时存放点应按小型民用爆炸物仓库要求建设仓库,仓库应满足民用爆炸物仓库治安防范要求(GA837-2009)小型民用爆炸物储存安全规范(GA838-2009)(GB6722-2011)民用爆炸物治安管理条例(国务院令446号)要求,并设置人防、犬防、技防、物防;
小型民用爆炸物储存库建成后,经当地公安机关验收批准后方可使用。同时需报监理审查,报建设指挥部备案;
二、民用爆炸物雷管箱临时存放应建立管理组织结构和职责
组织结构需要确定安全负责人,“六员”(即采购、押运、看守、发料、监炮、爆破员)等岗位,明确各岗位职责,持证上岗,建立民用爆炸物管理档案,及时记录民用爆炸物管理人员基本情况。